□王傳濤
  因為店鋪搬遷,黃先生從鄭州市帶了半箱之前沒用完的鹽到了新鄭,被新鄭市鹽業管理局檢查人員認定為“跨區域用鹽”,沒收部分食鹽並處罰款200元。18日下午,新鄭市鹽業局工作人員公開向社會道歉,退還黃先生罰款及收繳的鹽。(10月19日《京華時報》)
  黃先生被罰,源於我國的食鹽專營制度。公眾關註“跨區用鹽被罰”一事,並非是當地鹽業主管部門是否依法行政的問題,而是關註我國食鹽專營體制對於當下公眾生活帶來的影響以及這個制度本身的“命運”問題。今年4月份,國務院宣佈《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廢止,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然而《食鹽專營辦法》的命運卻並沒有下文。
  食鹽專營制度之下,“跨區用鹽被罰”的現象並不少見。或許,食鹽有許多專營的理由,比如,食鹽是戰略性物資、食鹽還是生活必需品、食鹽的價格與供給關係到社會穩定、全民要補碘等等。但是,專營制度也造就了很多的“不公”:無論缺不缺碘,都要吃加碘鹽;都是買的國家的鹽,跨區買鹽就違法了。
  公眾的期盼其實很簡單,希望買鹽就像買菜一樣平常,鹽的種類也應該像副食一樣品牌種類多一些。政府對於食用鹽的管控,不應該是方方面面、事無巨細的管控,對一些不合時宜的“老規矩”應該進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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